债权回收
来源:公司法 作者:公司法 发布日期:2008-07-21 浏览次数:
债权回收
债权回收也可称为应收款回收,一说到应收款回收,许多企业都会倍感头痛。许多律师也是只管打官司,不管讨钱。因此,律师界和企业界似已普遍形成一种共识,讨债的官司胜诉容易,执行难,尤其是外地的应收款更是难上加难。
债权回收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从交易一开始就要预防,简单讲就是:第一,在交易前,要审慎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评估其偿债能力,根据交易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交易的方式、金额等;第二、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收集交易对象的资产信息,如开户银行、帐号、房产、车牌号码等;第三,发现拖欠款项时,要及时追讨,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而完全丧失权利;第四、再次调查对方现时的资产、资信状况,要全面、具体;第五,根据对方的资产状况,适时运用诉讼保全措施;第六,享有对方资产的处分权时要区别对待,能变现的及时变现;能利用的尽早利用;能吸收的适当吸收(比如,债转股),不可钻牛角尖。
债权回收的的方法也有多种,诉讼只是其中一种,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这只是手段问题,企业关心的是回收的结果,因此企业在委托律师办理债权回收时多采用"风险代理制"或称"成功报酬制",即律师与企业共担回收的风险,同时收益也由双方共享。
我们提供债权回收采用的"风险代理"的律师收费方式为:前期费用(主要为差旅费等基本费用)+成功报酬(一般为回收金额的10%~30%)。经协商也可采用固定收费制,即按争议标的的1%~10%计算支付固定律师报酬。
关键词:债权回收,应收款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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