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公司被股东掏空怎么追债?
欠债公司被股东掏空怎么追债?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思考
作者:广州永权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陈漫游律师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建立公司法人制度的法律基石,包括两个意思,一是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二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认缴的出资额。
现实社会中,有居心不良的人恶意利用公司法人制度逃避债务,以公司名义对外欠债后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股东个人名下,债权人即使赢了诉讼官司也不能从公司执行到一分钱,这就是老百姓俗称的“庙穷和尚富”现象,那么,债权人应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严惩这些恶意逃债的股东、公司,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新设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让公司法人制度面纱后的股东直接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二十条新设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法》第二十条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是对股东滥用权利的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条不是对《公司法》第三条的否定,只要公司股东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就受《公司法》第三条保护,也就是严格执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制度;但是,如果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利用《公司法》第三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逃避债务,而是要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制裁股东的违反行为,为公司债权人提高法律救济。
《公司法》第二十条仅仅是针对滥用权利的股东,不影响公司法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法人仍应依照《公司法》第三条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守法股东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制裁仅限于滥用权利的股东。
受《公司法》第二十条制裁的只是滥用权利的股东,而不是公司的全部股东,其他守法股东的权益仍受《公司法》第三条保护。
3. 对滥用权利股东的法律制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 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不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3) 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已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4. 滥用权利股东仅对特定债权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如何要求违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法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清晰,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是侵权诉讼判决。
2. 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不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 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不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债权人有义务举证证明。
4. 违法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
5. 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应同时列公司法人和违法股东个人为被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