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整个工商系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主要是基于:一是《反法》作为工商部门实施自身监管职能的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在诸多工商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中,属于上位法,法的效力高,更易被司法部门采信;二是《反法》的针对性比较强,如第二条采用概括式、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分别采用列举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虽然《反法》规定比较规范、具体,但我们具体适用该法的实际情况、背景可能千差万别,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十分重要,这也是工商部门应对新形势和挑战、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现实需要/
《反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解释,“仿冒知名商品行为,是指违反〈〈反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对此,不少同志觉得不好把握,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知名商品如何界定;二是什么才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三是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标准;四是如何认定业已引起误认和混淆,以便定性处理。下面,笔者试从这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知名商品的界定。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解释: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认定:知名商品是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是国家和省认定名优的产品;或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可以看出,知名商品不是经评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它是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商品的知名性是其在市场上的一种知名度。但上述两个认定标准都较抽象,实际中可采用四个标准来作为认定参考。其一、商品所使用商标的知名度,一般认为,所使用商标为弛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为知名商品;其二、商品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量、销售范围等,销售量大且范围较广,可作为认定依据之一;其三、商品的宣传,如所投入的宣传广告费用超过一般标准,且覆盖面跨区、跨地域,可作为依据;其四、商品的获奖,如省、部级以上,国家级或国际奖项,亦可作为认定依据。
二、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必须把握两点,即其名称、包装、装璜的特有性和显著区别性,二者缺一不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这些标识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其所使用的文字、图形、记号、组合方式以及外观、排列、设色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的智力创作,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财产。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是否为特有的包装、装璜,应当注重该商品包装、装璜与其他商品包装、装璜相比较所具有的“显著区别性”,对于消费者在认购时,该商品包装、装璜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不致与其他商品相混淆和引起误认。
三、相同或近似的使用的认定标准。从理论上说,相同是指所使用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与他人的一模一样,即在文字、图形、记号及联合形式,以及外观、排列、色彩完全相同。近似是指因袭他人知名商品的主要部分,加以不妨碍总体形象的增删或变动,使购买者在购买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而不免产生混同或误认的情形。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在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使用包括制造和销售,不仅包括用于销售的商品,还包括未流通的产品,单纯地制造或销售,也作为〈反法〉第五条第二项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的一种形态;二是使用不仅限于销售流通,还包括宣传、广告、样品、赠品。
四、业已引起误认和混淆的认定。〈反法〉对于可能引起误认的情形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所指的误认包括实际误认和可能误认两种形态。这种严密的规定能够将仿冒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减轻了查证和举证的负担,有利于及时查处仿冒行为。必须把握:混淆不是相似,相似是因,混淆是果。认定引起误认和混淆宜采取隔离审查的方法,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原则,进行通体观察和主要部份对比,判断是否业已引起误认和混淆。此外,有关的商品标示及商品的特点、差异大小、价格高低、知名度、蒜、标示的独特性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时的参考因素。如: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风马牛不相及,一般人根本不会对其关系作联想,此时就不会产生误认:某知名品牌商品的市场价极高,而仿冒品本身的市场价低出数倍,一般消费者看到此种价格即知不是真品,此时价格的悬殊也可以成为不引起误认的因素。
对经营者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行为,根据《反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